所有生产物料采购,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,除定制产品外,不得申请预付账款,并且属于定制产品的预付款请款额度不得大于合同总额的 30%。对于,生产物料采购供应商要求款到发货的,采购合同中必须严格注明具体到货日期,付款后到周期不能超过个工作日,对于研发采购的物料,采购在余款付清后到回货的周期不能超过15 天
要求各采购人员在所有采购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:
条款一、购方安排付全款后,供方必须于7天之内把发票寄出,否则按付款金额0.2%/天赔偿。
条款二、供方无法及时开具发票,购方将付诸于法律行为。
未写明以上条款时,须向部长请示,并上报部门经理批准,否则给予100元罚款。